周二. 5月 30th, 2023

人工智能、深度学习、大数据给互联网注入了无限的活力,从文章到图像,再到视频,都可以被人工智能渗透,AI甚至比人类做的更强。亲眼所见,未必是真。比如以下这几种软件:

1. AI换脸软件:DeepFaceLab

只要你的显卡够香,想怎么换怎么换

AI换脸

2. 图像合成网站:ArtBreeder

既可以用多张图片合成新图片,也可以生成一张全新的绘画作品

AI图片合成

3. 文章生成器:狗屁不通文章生成器

随便输入一句话或者一个主题词,一篇小作文就立刻生成出来了

文章生成器

人工智能的产物越来越多,那么这些东西的版权应该归属于哪方呢?

即使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其权利归属亦存在较大争议。几种主要观点如下:

1. 归属于人工智能本身

“人工智能也是人?”这确实有点扯淡了。尽管个别科学家声称自己研发的机器人已经通过了用以检测是否具有自我意识的测试,但距这些强人工智能社会化应用实际上仍然遥遥无期。毕竟目前的人工智能偶尔也是人工智障。

人工智能机器人翻车

2. 属于人工智能研发者

这一观点认为研发者所创造的程序和算法赋予了人工智能“创作”的能力。尽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是对研发者创造力的直接展现,但归根结底还是来自于研发者的智慧,甚至于体现着研发者的艺术创作观念。以绘画机器人为例,研发者的美学观念事实上隐秘地存在于程序编写的过程中。换言之,如果由他人来编写人工智能的源代码,即使技术性原则相似,但其生成的内容依然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而由不同的使用者来操作统一人工智能体,其生成的内容则不会有太大差异。

3. 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

此观点认为,使用者既有使用人工智能来生成内容的主观意图,也有具体操作人工智能体的实际行为。如果没有使用者的行动,人工智能不会自动生成内容,故此使用者才是为作品创作做了必要投入的人。这一观点在2019 年腾讯诉上海盈讯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得到了支持。原告腾讯公司使用Dreamwriter(梦想家写稿机器人)自动撰写的财经报道文章被被告盗用。判决认为,原告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的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属于与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创作的要求。

4. 归属于人工智能的所有者

这一观点基于知识产权制度是作为知识成为市场要素的结果及其具有的确认、分配知识市场化所产生的利益之功能。以实用主义作者观观之,雇主的投资和组织对作品产生起到了更为关键的作用。因此许多国家都将投资人作为知识产权人,如美国《版权法》对权利主体的表述就用“copyright owner”(著作权人)代替“author”(作者),从而避免歧义。不过在当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实践中,人工智能所有者一般就是研发者或使用者其一。

尽管我们将这些计算机程序或智能系统统一称为人工智能,但实际上现如今生成各类内容的人工智能千差万别。这种差异不仅仅体现在它们的“智能程度”上。

举例来说,由日本函馆未来大学科学家开发的“机器人作家”生成的长篇科幻小说入围了东京文学奖决赛,但在其开始“创作”前,需要用户输入人物姓名、性别和情节梗概,并且添加固定的词汇库。换言之,用户才是为最终作品的创作做了必要投入和安排的人。但英伟达(Nvidia)研发的高甘(Gau GAN)在引入了随机数机制后,即使用户输入了完全相同的内容,其输入的物质形式也会不同。也就是说,用户的投入和安排并不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当前各国均不支持人工智能作为受版权保护的作者。尽管其立法侧重点各异——或不认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或不认可人工智能作为作者所需的人格属性。出于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稳定性和人工智能产业的现实需要,将人工智能按照开源和非开源分类,并通过“孤儿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不明或无法联系的作品)制度和合同约定分别对其版权进行保护或许是一个较为合适的选择。

本文整理自《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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